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信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执86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西环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9822641-1。
法定代表人:宋修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105国道东侧纬二路北侧。注册号:411425100001317。
法定代表人:杨秀莲,该公司董事长。
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信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作出的(2017)豫14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信达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九鼎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执行的(2017)豫14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应执行标的为2800000元,其中16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剩余1200000元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9)豫1403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待涉案标的符合执行条件时可于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红军
审判员  李云山
审判员  韩慧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