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383号



原告:***,男性,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4119,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宋修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