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383号
原告:***,男性,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4119,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宋修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