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水之星电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5民初27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西环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982264119。
法定代表人宋修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水之星电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三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778064084。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耿威(实习),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荣星,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2019年5月24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荣星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水之星电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25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1页第一行“商丘市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第十四行“商丘市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第六页倒数第二、三行“商丘市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七页第1行“商丘市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为“商丘市九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胜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