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世问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恢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世问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梅银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勇,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汉桥路徐家大塆(特1号圣光堂).
法定代表人刘志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银波,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鄂0114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据(2020)鄂0114执恢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世问津置业有限公司、徐勇、梅银波、**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世问津置业有限公司、徐勇、梅银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015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肖胜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词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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