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恢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世问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梅银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勇,男,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汉桥路徐家大塆(特1号圣光堂)。
被执行人梅银波,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鄂0114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世问津置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市蔡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补偿款213015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肖胜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词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