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553号
原告:**,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来斌,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系**之父。
被告: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552号23-2-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长  周红兵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邹进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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