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世问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552号23-2-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世问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辛冲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梅银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勇,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汉桥路徐家大塆。
法定代表人刘志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银波,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鄂0114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梅银波所有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肖胜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词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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