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余岗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3742319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88658B。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73949816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381民初1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调取案件相关资料,方便诉讼原则,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在襄阳,移送襄阳市当地人民法院便于诉讼。
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建筑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不动产工程所在地在湖北省××辖区,故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森龙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杜语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