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天香广景苑5号楼11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晁俊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鲁1702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本金15227570.77元及利息500万元。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3日、6月2日、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鲁1702执61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福波限制消费,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鲁1702执61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采取面谈的方式与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珉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付珉,付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含质保金)本金15227570.77元及利息500万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工程款(含质保金)本金15227570.77元及利息500万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效东
审 判 员 范河君
审 判 员 贾艳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贺 帅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