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727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天香广景苑5号楼11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晁俊起,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1218。
法定代表人:王福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克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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