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高新区新伟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0059号
原告:菏泽高新区新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窦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L4819E。
法定代表人:王会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天香广景苑5号楼11层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5797672R。
法定代表人:晁俊起。
原告菏泽高新区新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菏泽高新区新伟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高新区新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营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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