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7244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住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天香广景苑5号楼11层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579672R。
法定代表人:晁俊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3120047A。
法定代表人:王福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市正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营军
人民陪审员  黄现科
人民陪审员  赵君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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