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46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太原路天香广景苑5号楼11层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5797672R。
法定代表人:晁俊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继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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