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678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才,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16829118X2。
法定代表人:刘艳艳,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