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720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行,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16829118X2。
负责人:刘艳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价值133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价值133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