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36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16829118X2。
法定代表人:刘艳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XFRT0Y。
法定代表人:梁高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602民初97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334884.6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高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1年8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综上,被执行人安徽高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