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华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许昌华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三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6765号
原告:***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景福路十里庙社区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楚涵,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阳,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北路**。
法定代表人:宋清山,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昌金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北关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齐隆正,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嫚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骐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睿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昌金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由原告***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亚茹书记员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