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7070号
原告: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与天宝西路交叉口五洲万商城37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祝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溥,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华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景福路十里庙社区门面房6号
法定代表人:王楚涵,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阳,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华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