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华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292号原告: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与天宝西路交叉口五洲万商城37栋103号、10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祝丽,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溥,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飞,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华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景福路十里庙社区门面房6号。法定代表人:王楚涵,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阳,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13号附1号。第三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锦绣佳苑4号楼2104室。原告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华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9.00元,由许昌华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马巍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