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7民初746号
原告: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址:夏津县中山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聊城市利民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本院2019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受理费,并当场表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