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聊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7财保119号
申请人: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县中山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杜桂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桑树园新171217**幢1室。
负责人:XX,经理。
申请人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清市支行账号为37×××46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75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清市支行账号为37×××46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750000元。期限为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孔红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