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莱州市银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2384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
负责人:高军,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南郑村。
负责人:曲法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曲法亮,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申请人:张显美,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申请人:曲建龙,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鲁道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高疃村。
负责人:曲建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道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高疃村。
负责人:曲建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驻地。
负责人:曲法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李家庄村。
负责人:曲新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法亮、张显美、曲建龙、山东鲁道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鲁道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法亮、张显美、曲建龙、山东鲁道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鲁道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