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莱州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前调3757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南郑村。
负责人:曲法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曲法亮,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南郑村91号。
被申请人:张显美,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南郑村6号。
被申请人:山东鲁道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高疃村。
法定代表人:曲建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曲法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李家庄村。
负责人:曲新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法亮、张显美、山东鲁道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莱州弘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市润泰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前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鲁0602财保23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5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立(2020)鲁0602执保3597号,经网络查控系统实施冻结措施。申请人于海涛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请求继续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可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