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民初51号
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靖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
被告: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北水岸嘉苑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静,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继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