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民终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8号1号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6720097X。
法定代表人:郑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秀,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北水岸嘉苑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9231736G。
法定代表人:赵庆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公司)与上诉人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秀、上诉人万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民初3728号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涉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万虹公司应当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量为9800KVA(商业A、B座为7000KVA,北住宅区2800KVA),万虹公司没有完成约定工程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圣泽公司与万虹公司也明确约定了施工范围和工程量,万虹公司应当以规划图纸为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负荷量进行设计和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因此,电力工程建设应当以审批合格的规划图纸为标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并且,圣泽公司与万虹公司签订的《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万虹公司承包的内容为小区约9800KVA(与规划图纸基本一致)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万虹公司应当根据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供配电设计、审批”。因此,万虹公司严格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图审合格的规划图纸进行设计和施工。但是,万虹公司对商业A、B座仅进行了5200KVA的设计,并且仅完成了3600KVA,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万虹公司应当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均存在错误。2、圣泽公司没有向万虹公司发出过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变更签证或工作联系单,万虹公司应当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圣泽公司在申请通电时向供电部门提交的申请供电手续是在电力工程施工后、需要通电时才提交的通电申请手续,不是圣泽公司在合同中要求万虹公司所做的工程量,也不是向万虹公司发出的工程量变更签证,因此,万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圣泽公司申请通电的负荷量之所以会少于合同约定和规划图纸,正是因为万虹公司没有按时完成约定的工程量才导致的。当时圣泽公司小区亟需通电,但是万虹公司迟迟不完成工程,圣泽公司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先申请部分通电,剩余电量只能等待万虹公司完成工程之后才能申请通电,并不是圣泽公司要求减少负荷量,更不是为了少交高可靠性供电费。而且,高可靠性供电费是在电力施工完成后,如需双电源引入,在最后验收时才需要缴纳的费用,并不会影响被万虹公司完成设备和施工,万虹公司以圣泽公司未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作为其违约责任的抗辩,是在混淆视听,该费用是否缴纳与万虹公司工程进度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万虹公司称其已经完成了全部设备也与事实不符。此外,圣泽公司也并未追究万虹公司没能实施双电源引入的违约责任,圣泽公司追究的是万虹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约定工程量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未能厘清逻辑关系,就以圣泽公司申请的通电负荷来认定万虹公司应当设计和施工的负荷量、以未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来否认万虹公司没有完成工程量的违约责任,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供电营业机构的供电职责和义务,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供电的义务,而不是一审法院所说的“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建设,应当受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约束”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圣泽公司申请通电的负荷量来认定万虹公司应当施工的工程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圣泽公司申请通电的前提是万虹公司做好了电力工程,在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未完成的部分进行通电,正是因为万虹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才导致了圣泽公司只能先申请部分通电,如果万虹公司完成了9800KVA的工程,那么圣泽公司肯定可以申请9800KVA通电负荷。因此,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一审判决以圣泽公司未继续申请增加通电为由驳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也是在错误逻辑合错误认识上作出的错误认定。三、万虹公司应当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和其他不当得利。圣泽公司与万虹公司签订的合同共有两份,第一份合同是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3680万元,根据万虹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为10,211,081元。万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明确承认,南区已经结算没有争议;第二份是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即案涉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600万元,万虹公司实际仅完成了一小部分,若万虹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比例进行相应减少。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圣泽公司实际共支付给了万虹公司19,857,200元,又因逾期竣工,为了减少损失,圣泽公司对案涉合同范围内的零星工程进行了甩项,共支出了244,600元,该两部分之和减去应付工程款就是万虹公司应当返还的价款。万虹公司虽称其与圣泽公司存在其他合同关系,但是其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圣泽公司有其他合同关系,那么圣泽公司多支付的款项不论是认定为多支付的工程款还是万虹公司的不当得利,均应当返还。一审法院在明知圣泽公司与万虹公司之间只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况下,对在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签订前多支付的工程款不作认定,仅认定了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签订后多支付的款项,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四、关于图纸问题。万虹公司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调取中华世纪城北区在菏泽市住建局档案馆留存备案的配电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但一审法院只调取了在菏泽供电公司的相关材料,且调取到的只有一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与万虹公司庭审中提交的其所谓的备案材料并不一致,尤其是万虹公司所提交的所谓“备案图纸”实际根本就不是经过审核和备案图纸,不仅能够说明万虹公司所述不符合事实,而且能够说明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调取备案图纸,存在程序违法。而真正的备案图纸正是圣泽公司提交的经图审合格的图纸,足以说明万虹公司应当设计和建设的工程量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一审法院不仅没有依法调取,而且在圣泽公司提交后也没有作为参考或定案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五、电力工程建设是涉及到民生的重要行业,正式因为如此,圣泽公司十分重视其工程进展。为了保障业主在交房时能够及时通电,圣泽公司尽最大努力配合万虹公司施工,按照其要求提供资金。但是,万虹公司仍然不能按约定完成工程。因万虹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工程量,导致小区供配电容量达不到规划,很有可能导致失火、爆炸等安全事故,并且已经导致了多次大型停电,给小区业主的安全带来了相当大的隐患,也造成了业主大规模动荡,这都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请求法院严格审查万虹公司应当完成的义务,督促其尽快完成,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若万虹公司实在无法完成,也应当返还未完成部分的价款,由圣泽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以解决业主的后顾之忧。
万虹公司辩称,1、虽然圣泽公司与万虹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供配电容量为9800kva,但圣泽公司为了少交高可靠保证费向供电部门申请并经供电部门批准的用电容量为4800kva,后万虹公司就根据供电公司的批复,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最终的设计容量为5200kva,并且圣泽公司也已据此进行了竣工报验,因此万虹公司已实际完成案涉工程的工程量。2、在案涉合同签订后,圣泽公司共分四次向万虹公司转账647万元,其中只有2017年10月27日转账240万元系案涉合同项下工程款,其余均是其他工程款,不存在圣泽公司向万虹公司就案涉工程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3、关于圣泽公司所称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图纸等证据系一审法院向供电部门调取或由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均能证实上述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圣泽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圣泽公司的上诉请求。
万虹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圣泽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二、二审诉讼费用由圣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万虹公司已充分举证证明在《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签订后,除240万之外,圣泽公司其余支付款项均系北区其他工程款项,原审法院以万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为由,认定合同签订后圣泽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均系案涉合同工程款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在《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签订后,圣泽公司分四次共向万虹公司转账647万元(240+117+250+40)万元。其中,只有2017年10月27日转账240万元系支付案涉合同项下工程款项。剩余三笔款项中,2018年3月21日转账250万元系支付北区的电表箱采购和安装工程。原审中,万虹公司已提交电表箱采购合同、电表及电表箱设计服务合同、设备运行维护合同、计量表校验调试合同以及相应发票、收据、付款凭证和送货单等,证明在2017年10月2日案涉施工合同签订之前,万虹公司就中华世纪城北区还承包了案涉合同之外的电表箱采购安装工程。案涉合同第一条第5款承包内容明确约定案涉工程是从低压出线柜之前的所有配电设施、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而电表箱的安装是在出线柜之后,明显不是案涉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并且,万虹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形成时间均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可以证实北区除案涉工程之外还存在电表箱采购和安装工程。剩余两笔117万和40万共计157万,系支付案涉合同之外两台变压器采购安装工程。圣泽公司增加两台变压器采购安装工程的原因是圣泽公司没有向供电公司缴纳住宅的配套费,无法满足住宅用户的用电需求,故向万虹公司提出增容两台1000K**的变压器用于合同之外的住宅楼。该两台变压器及相应低压柜、高压柜等配套设备是在就案涉工程圣泽公司向供电公司报验收之后才安装,并且放置在案涉合同四台变压器之外单独的一个配电室,用于住宅楼供电,明显在案涉工程之外。原审法院认定该两台变压器的采购、安装属案涉合同内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就上述电表箱采购安装以及两台变压器采购、安装工程,通过现场勘验即可确认两项工程均非案涉合同工程,在万虹公司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后,原审法院却未予现场勘验即作出原审判决,致使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在圣泽公司连应当向供电部门缴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和配套费都没有能力缴纳的情况下,不可能会超额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圣泽公司公司辩称:万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圣泽公司和万虹公司除了圣泽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以外,没有其他合同关系,万虹公司也没有承接圣泽公司的其他工程。若万虹公司主张其他工程款,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由其另案起诉。二、万虹公司所做的北住宅区2000KVA的变压器本就是包含的合同约定的2800KVA的范围内的,不是增加工程。其只做了北住宅区两台变压器的事实,首先能说明万虹公司可以做北住宅区的工程,一审中所述其不能做该工程与事实不符,其陈述自相矛盾;其次能够说明万虹公司没能完成合同约定的2800KVA的工程量,而且存在逾期施工的事实。另补充:圣泽公司是否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和配套费与万虹公司无关,更与其施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况且商业AB座本就无需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配电费的缴纳只与电表入网能否网上缴纳电费有关,并不影响万虹公司的施工。
圣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剩余4200KVA供配电设施建设;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924219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410200元(以总工程价款的30%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暂至2021年9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全部完工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2日,圣泽公司(甲方)与万虹公司(乙方)签订了《中华世纪城小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按照经菏泽供电等相关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小区全部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不含高可靠性供电费),合同总价款为3680万元。合同签订后,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华世纪城小区南区供配电工程进行了施工,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付清了南区工程款。
2017年10月2日,圣泽公司(甲方)与万虹公司(乙方)又签订了《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小区约9800KVA(商业A、B座约7000KVA,北住宅区约2800KVA)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从图纸、审批、施工、验收、接火送电全过程;乙方需按甲方实际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商业A、B座的设计图纸应经菏泽供电等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乙方应根据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包含商业区双电源接入,商业由甲方依照供电公司高可靠保障用电的收费标准缴费后由乙方实施双电源的引入;乙方根据经图审合格的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进行供配电设计、审批,并按供电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审批中若有变更并造成工程量增加的视为乙方让利,承包总价不作增加。不得出现漏项、错项,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工期90天,于2017年10月2日开工至2018年1月2日竣工;固定综合总价包干的方式实行工程承包,本工程综合总价款为600万元,综合竞价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审查费、设施设备材料费、人工费、税费、配合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即从工程开始至全部工程验收合格接火送电和供电设施产权移交给菏泽供电公司止的所有费用。若商业部分的供电设施产权按规定由甲方所有,产权无需移交给供电公司;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40%,设备设施安装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70%,跟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协议后付至合同总价款85%,相关供电部门及甲方验收合格通电后付清余款;若乙方无法按期完成竣工验收并送电,每延期一日则按各期价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正常送电止。《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济南睿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了施工,设计负荷为5200KVA,安装1600KVA变压器2台、1000KVA变压器2台。2018年3月19日,共有原告向供电部门申报商业B栋楼负荷为4800KVA,A栋楼不在(再)提交申请供电;2018年4月17日,原告向供电部门申请新装商业容量2000KVA,被告又为原告中华世纪城北区采购安装了2台1000K**变压器及配属设备。2018年5月份,原告向供电部门申报受电工程竣工。《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签订后,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40万元,2018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17万元,以上两笔转账均注明“支付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款”;2018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50万元,注明“预付北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款”,2018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万元,注明“支付北区住宅高压变电器2台1000K**”。2021年10月11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出具证明:“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立户,户号091161511,供电源为10KV长江线中华世纪城#1高压开闭所0105开关,单电源供电。该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曾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因原告未向供电部门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案涉工程的双电源引入未完成。原告主张已支付的被告工程款19857200元,扣除南区工程款10211081元,其余均是支付的案涉合同工程款,双方之间除《中华世纪城小区供配电工程合同》和《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两份合同外,未签订其他合同;被告则主张,双方之间除《中华世纪城小区供配电工程合同》和《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两份合同外,还就北区供配电签订了其他合同,只是其他合同在原告处,被告未持有;南区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原告已不欠南区工程款,北区案涉工程款原告仅支付了240万元,其余付款均是支付的其他北区工程合同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故对案涉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建设,受供电管理部门审批的约束。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供配电容量为9800KVA,但根据原告的申请,供电管理部门批准的用电容量为6800KVA,原告完成了7200KVA的工程量,并无不当。因原告未向供电部门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案涉工程的双电源引入未完成,且在2018年5月供电部门才供电,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应归咎于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原告没有再向供电部门申请增加新的用电容量,也没有另外经供电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图纸,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后,原告分四次向被告转账647(240+117+250+40)万元,被告仅认可240万元系支付案涉工程款项,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余付款系支付其他北区工程合同款项,认定原告已支付案涉合同工程款647万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47万元及利息。如双方确实存在其他合同关系,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一、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3070元,由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616元,由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4元。
本院二审期间,圣泽公司提交菏泽市规划局电力备案图纸一份,拟证明案涉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9800kva是符合备案图纸的,万虹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设计并施工完成9800kva的工程。同时证明万虹公司提交的5200kva设计图纸不是备案图纸,仅是其单方委托设计的,没有经过圣泽公司和供电公司盖章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其仅设计5200kva的施工图纸也属于没有完成合同义务。万虹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图纸作出时间是2014年1月22日,是针对整个北区工程规划方案图纸,而案涉合同所约定的承包内容为商业AB座和北住宅区约2800kva的工程。北住宅区指的是下边为商业裙楼的住宅,而非北区全部住宅,因为单纯的住宅楼不是我公司能够施工的,应该由圣泽公司交了配套费以后由供电公司进行施工。案涉合同签订时间是在该图纸做出三年后才签订,即2017年10月2日,合同签订后圣泽公司了解到高可靠费是按照容量收取,容量越高缴费越多,因此圣泽公司向供电公司申请,经供电公司批复批准的用电容量为4800kva,万虹公司根据该批复委托设计,最终设计容量是5200kva,就是我方一审提交图纸中所显示的两个1000kva、两个1600kva共计四台变压器的容量,我公司只是对电力设施进行施工,该四台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费的基础是圣泽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的,圣泽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基础与我公司供应安装的高低压配电柜是完全吻合的,可以证实一审中万虹公司提交的图纸是双方最终确认和实际施工的图纸。经审查,万虹公司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证明效力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圣泽公司另申请调取菏泽市东城派出所案卷材料,拟证明万虹公司已经承认中华世纪城南区电力工程款结算价格为10211081元,该工程已经完成结算。经当庭询问,万虹公司认可南区工程结算款项为10211081元。
万虹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申请调取圣泽公司支付的117万元、250万元、40万元三笔涉案款项的会计账簿明细。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签订后,万虹公司按照济南睿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负荷为5200KVA的图纸进行施工,安装了1600KVA变压器2台、1000KVA变压器2台,以上供配电容量共计为5200KVA,与济南睿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负荷为5200KVA的图纸一致,但与涉案合同约定的供配电容量9800KVA相差2700KVA。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圣泽公司称对济南睿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5200KVA的设计图纸不知情、不认可,并主张应当按照菏泽市规划局电力备案的9800KVA图纸进行施工;万虹公司称圣泽公司为少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要求减少总负荷数,因此设计变更成5200KVA的设计图纸,圣泽公司对该5200KVA的设计图纸知情且认可,万虹公司配备了1000KVA和1600KVA变压器各两台,合计总负荷数是5200KVA,与备案的5200KVA的设计图纸一致。本院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有“乙方根据经图审合格的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进行供配电设计、审批”;其次,万虹公司一审提交的济南睿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依据建设单位圣泽公司提供的土建工程图纸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的电力工程设计,图纸中四变压器合计总负荷5200KVA,也均是按照建设单位圣泽公司的要求设计的负荷参数,并报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第三,2018年5月份圣泽公司向供电部门申报了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综合以上事实证据以及生活经验常识分析,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圣泽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辩称对此不知情不认可,与上述事实证据相悖且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就涉案工程约定采取固定综合总价包干的方式实行工程承包,工程综合总价款为600万元;同时还约定“审批中若有变更并造成工程量增加的视为乙方让利,承包总价不作增加”。该合同没有对工程量变更减少是否扣减相应工程款作出明确约定,基于对等原则,工程量变更减少亦不应再行对合同固定价款进行调整,且万虹公司已完成了7200KVA的工程量,故圣泽公司请求退还未能按9800KVA图纸施工完成的部分工程价款,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还约定有“工程包含商业区双电源接入,商业由甲方依照供电公司高可靠保障用电的收费标准缴费后由乙方实施双电源的引入”,而圣泽公司未向供电部门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案涉工程的双电源引入未完成的责任亦不应归咎于万虹公司。圣泽公司要求支付未能按9800KVA图纸完成工程量的违约责任,一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圣泽公司已支付万虹公司涉案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问题。涉案《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签订后,圣泽公司分四次共向万虹公司转账647(240+117+250+40)万元。万虹公司仅认可240万元系支付案涉工程款项,称2018年3月21日转账250万元系支付北区的电表箱采购和安装工程,另外两笔即117万和40万共计157万系支付案涉合同之外两台变压器采购安装工程,但未能提交相关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中华世纪城北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综合竞价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审查费、设施设备材料费、人工费、税费、配合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即从工程开始至全部工程验收合格接火送电和供电设施产权移交给菏泽供电公司止的所有费用”。故根据现有证据,一审认定上述647万元为圣泽公司已支付案涉合同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应在一审中提出,另基于上述事实以及涉案工程存在着图纸变更、实际施工供配电容量减少等情形,故对万虹公司二审期间申请调取涉案款项的会计账簿明细,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91元,由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141元,由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学军
审判员  尚 杰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