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179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学,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华英路北水岸嘉苑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9231736G。
法定代表人:赵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士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