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701号
申请人: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北水岸嘉苑8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庆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8号1号楼411房。
法定代表人:郑建兴,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2021)鲁179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2022)鲁17民终65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案件履行款55万元,申请人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2021)鲁179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2022)鲁17民终65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案件履行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万虹电力通讯工程有
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朱秋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