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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临清市安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135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千佛堂。
法定代表人:蔡中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旭,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蕴慧,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安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经济开发区温泉路东首路南(韦付庄)。
法定代表人:王福清,总经理。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安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禄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