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4976号之一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千佛堂。
法定代表人:蔡中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蕴慧,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亚美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先锋路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延伟。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亚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本案因公告扣除审限90日。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8元,减半收取计6249元,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鹏
审 判 员 邢红丽
人民陪审员 徐晓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