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186号
原告:临沂忠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2号颐龙恒泰13号楼2单元2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WP815Q。
法定代表人:付本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兴商务企业发展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Q6BJ26W。
法定代表人:牟春林,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法定代表人:张洪梅,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千佛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591387250F。
法定代表人:蔡中达,执行董事。
被告:王贵鑫,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临沂忠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鑫、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忠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忠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临沂忠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纪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