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29号
原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9CKLPX9H。
主要负责人:刘华峰,经理。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591387250F。
法定代表人:蔡中达。
原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与被告*****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焦丽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崔晓晴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