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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有限公司、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181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旭、**,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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