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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603号之一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总经理。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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