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吉街-8号。
法定代表人:薛同虎,职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业,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1)黑811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予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张贤友
审判员  董力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