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吉街-8号。
法定代表人:薛同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1)黑811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景波
审判员  翟福生
审判员  张贤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