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134745-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吉街-8号。
法定代表人薛同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绥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长文
审判员  许海龙
审判员  李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