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吉街-8号。
法定代表人:薛同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1)黑811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忠
审判员 侯金明
审判员 李吉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