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执308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嘉华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蒋晨,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范根木,该××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嘉华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恒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396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执行员 陈 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乐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