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3执10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晶晶,主任。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在债务履行完毕前对被执行人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楼房保持查封状态;如被执行人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可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结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仲裁字(2016)第1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的效力。
审判长  刘宝国
审判员  赵昌志
审判员  刘成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