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751执保20号
申请保全人:闫树森,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上甘岭汽管处退休职工,现住伊春市上甘岭区。
申请保全人:伊春市翠峦区顺心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伊春市翠峦区保安社区文健B区19号楼。负责人:***,该公司队长。
被保全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林区西林镇新兴大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闫树森、伊春市翠峦区顺心建筑工程队与被保全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黑0751民初495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2月16日将本案保全程序移送执行,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账户名下的债权211万元,或被保全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11万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经执行,现已将被保全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账户名下的债权211万元予以冻结,将申请保全人闫树森提供的担保(系他人财产的他人愿意为申请人闫树森提供担保):房产六处,车库一处、汽车二辆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751民初495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智慧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