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8民初21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5室。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