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氢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民申4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华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888号腾辉汽配产业园A2栋3楼27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403栋2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氢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一审被告:***,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氢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被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华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氢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市政公司)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7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氢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令华氢科技公司给付泰利市政公司工程款,泰利市政公司主体不适格。本案的实际施工人为***,而非泰利市政公司。原审判决华氢科技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错误,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氢科技公司应否向泰利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华氢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经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12民初57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应当给付泰利市政公司工程款220万元,泰利市政公司对该工程款220万元亦予认可。调解书生效后,华氢科技公司陆续向泰利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泰利市政公司确认收到140万元工程款。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证实,华氢科技公司对欠付泰利市政公司工程款220万元予以认可,且已部分履行,华氢科技公司依法应向泰利市政公司支付剩余80万元工程款。因泰利市政公司与华氢科技公司之间未约定给付工程款期限,建设工程也未全部完工,没有竣工结算文件,故原审判决认定自泰利市政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向泰利市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华氢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华氢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冯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