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广裕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8民初130号
原告:**广裕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乌翠区乌马河幸福小区16号楼5**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主要负责人:***。
被告: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市乌翠区。
原告**广裕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裕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裕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