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503民初800号
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邴海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淑莹,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桂珍,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浑南区南堤中路7号曙光大厦C座1508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淑莹、田桂珍已到庭,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裁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欠款893609.1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3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通信工程施工协议》和《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辽宁电信(股份)2014-2016年度通信项目室内分布工程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2015-2016年度传输管道、光缆线路、集客及数据专线接入、家庭客户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地点在石桥子、明山等地,被告负责协调原告工程结算工作,配合原告从建设单位提取施工材料,原告依据设计文件,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核验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工。最终结算款根据原告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审计机构审定后的施工费为准,原告承诺,如被告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等相应款项,原告不向被告主张任何款项”。合同签订后,自2015年起至2018年12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被告承揽的多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及采购订单,总计工程价款3027760.24元,被告己实际支付工程款2134151.11元,尚欠工程893609.1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建设单位尚未给付为由拖欠至今。2020年9月10日,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沈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2020年12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沈阳市仲裁委作出驳回原告仲裁申请的决定。原告认为,原告己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被告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义务。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索工程欠款,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揽通信工程施工,工程项目为辽宁电信(股份)2014-2016年度通信项目室内分布工程施工,工程内容为辽宁电信公司沈阳市、本溪市室内分布通信工程施工项目,合同期限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再次进行招投标时主动解除。甲方职责:负责协调乙方工程结算工作;配合乙方从建设单位(电信)提取施工材料;沈阳市项目由甲方负责派遣管理员与建设单位(电信)协调相关工作。乙方职责:乙方自行从建设单位(电信)领取施工文件及材料;依据设计文件,严格按照电信公司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核验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建设单位等原因影响工期,工期顺延。甲、乙方谁谈点即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接入点(站点)谈判、协调及赔补费用以及从建设单位领取物料等一切事宜;须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借故拖欠,如发生劳资纠纷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自行组织、参加验收,编制预算、决算和竣工文件,配合甲方进行相关验收移交工作;工程辅材本溪地区由乙方自行采购,沈阳地区工程为甲方谈点的工程,材料由甲方负责、乙方谈点的工程材料由乙方负责。工程材料:本工程发生的物料,甲供材部分由甲方配合乙方向建设单位申请并提取。乙供材部分本溪地区由乙方自行采购,沈阳地区实行谁谈点谁负责采购材料的原则,采购材料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符合规格。工程验收:乙方自行组织验收所需材料,甲方不参与工程验收过程;验收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工程,乙方须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议价款:本溪地区结算方式为乙方施工工程款为建设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总额;最终结算款根据乙方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审计机构审定后的施工费用为准;结算时所产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沈阳地区结算方式为工程为乙方谈点的结算方式按照建设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总额;工程为甲方谈点的结算方式如需乙方施工的工程则按照乙方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审计机构审定后的施工费的25%结算;工程为乙方谈点结算时产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为甲方谈点结算时产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施工项目的最终合作价款以合作订单对应的、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的工作量为准。付款方式: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乙方全面、清晰地理解和认识其全部项目合作收益来源并依赖于建设单位的付款并自愿承担相应项目资金结算风险,乙方特别承诺若甲方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等相应款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或主张任何款项;甲方收到建设方项目结算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乙方按本合同条款结算。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自行和解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8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2015年签订的【2014施工框架协议】作如下补充:“1、乙方承包工程款未为建设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5%,甲方预留5%作为管理费用;结算时乙方以其所得缴纳税款,甲方以其所得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乙方款项后的差额缴纳税款,即实行各付各税的方式。2、分包项目的最终合作价款以合作订单对应的,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的工作量为准。乙方支付为完成本合作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各项税款、人员工工资、补贴、差旅、不低于按合作项目建安工程费1.5%计取的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3、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提出分包款项申请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有效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建设方项目结算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给乙方按本合同条款结算。”
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六份《简易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本溪电信2015年富虹酒店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2016年盛大医院等10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2016年石桥子消防队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本溪公司(股份)2016年文联办公楼等9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2016年金园大厦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2016年实华家具城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工程地点均在本溪,施工进度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月31日完工。支付方式为工程终验合格后,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被告承揽了本溪电信2015年中心医院等5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格林豪森等7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衡泽热力等6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皇冠宝石KTV等7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阿家岭隧道新隧道(钢铁大道、兴安至北台新路)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石桥子药科大学鞥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银海国际B座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六号休闲会馆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名山区政府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通信项目工程、2015年鑫城广场地下及地上商铺等5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工字楼商场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永丰五金城等6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本钢炼钢厂炼钢车间等40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2015年三江商务大厦等52套室内分布系统改造工程、2015年华宝集团等17套室内分布系统改造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上述16项工程,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
2016年被告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沈阳电信室内分布系统施工合同》,被告承揽中国电信沈阳分公司2016年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等22套室内分布系统新建工程,工程地点在沈阳宜家家居,由原告实际施工该工程,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20年4月23日验收。
2015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项目及范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2015--2016年传输管道、光缆线路、集客及数据专线接入、家庭客户工程施工,工程内容为中国移动通信辽宁本溪地区传输管道、光缆线路、集客及数据专线接入、家庭客户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定于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再次进行招投标时自动解除。协议价款:1、乙方承包工程为建设单位审定工程价款总得的90%,甲方预留10%为管理费用;2、分包项目的最终合作价款以合作订单对应,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的工作量为准;3、乙方以其所得缴纳税款,甲方以其所得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乙方款项后的差额缴纳税款,即实行各付各稅的方式。”后双方分别签订了“兴安电业-兴安村等91段项目、2015年无线站点接入第二批项目、王子厨房等34段光缆线路项目”三个项目的施工合作简易合同,上述工程已全部完工。
另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已经付清上述项目的工程款。被告最后一次给原告的付款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中国电信项目中六个简易合同的工程款(含税)为999476.36元、16个项目工程款(含税)为1832772.83元、沈阳宜家项目(含税)196064.85元,中国移动项目三个合同工程款(含税)130262.25元,合计金额3158576.29元(含税、部分项目含被告管理费),原告共垫付税金13546.30元,被告共垫付税金88841.35元,被告管理费用合计130816.60元,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2058856.06元,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数额为893608.59元(工程款合计金额3158576.29元+原告共垫付税金13546.30元-被告共垫付税金88841.35元-被告管理费用合计130816.60元-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2058856.06元)。
再查,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条款无效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无效,后沈阳仲裁委员会撤销了该案件。因被告至今未付清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通信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及《施工合作简易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的全部义务,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亦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责任在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93608.59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最后一次给付原告工程款的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故本院认为利息以2019年6月26日起计为宜。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893608.59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6元,财产保全费4988元,保费2680.83元由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兆君
人民陪审员  刘 杨
人民陪审员  关世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高 晗
书 记 员  李明丽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