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4865号 申请人: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3202.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以此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3202.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6元,由申请人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