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1486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城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辽0112民初148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3202.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因本院已全额冻结申请人在渤海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2061819220000123的账户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另一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恒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1486120101********)的存款183202.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