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延飞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川县川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财保4号
申请人:洛川县川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光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延安延飞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洛川县川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延飞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川县川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华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延飞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川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