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件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856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2338弄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任德康
审判员曹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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