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229号
原告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清算组负责人李成浩,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柳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委托代理人周郁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立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永康。
委托代理人谈立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三角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亦兵
代理审判员  苏琳琳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