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255号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丰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范加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运东,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创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韩佳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明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孔建军
书 记 员 赵春霞